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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高职院校扩招工作有关部署,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0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等有关文件规定,确保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特制定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

南岗校区(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

阿城校区(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

江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利民西八大街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招生计划: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计划4000人。具体计划以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三章 考试与录取

第六条  学校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若报考考生总人数少于学校计划,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若报考考生人数多于学校计划,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采取“文化素质+面试”方式,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名进行录取;对于参加2020年高考考生及2020年对口升学考生,根据学生成绩及我校报考情况划定免试录取线;对于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免试录取;对于具有同等学力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采取“职业技能+面试”方式,职业技能由我校根据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组织测试,依据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面试综合成绩排名进行录取。如遇考生总分相同情况,按照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成绩、面试成绩依次参考录取。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形式以测试考生的职业适应性和综合素质为主,面试成绩满分为300分,但成绩低于18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七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已录取的考生,学校下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费,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参加学校高职扩招专项考试被录取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性别及身高要求如下: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专业男女不限。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肢体残疾不宜就读医学类相关专业,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普通专业学费为6000/年,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为800/年。

2、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学校设有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贷、助、勤、补、免”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南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

联系电话:0451-53631344 55656245

阿城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

联系电话:0451-53631344 55656245

江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利民西八大街

联系电话:0451-82473111 13763437877

传 真:0451-53659054

邮 箱:hljhgz@126.com

网 址:http://www.hljn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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