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职教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2025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272
第六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毕业证书:
普通专科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校地址:
南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阿城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松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西九大街博雅路2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校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及正处级领导干部任副组长,各系部书记、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策部署;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三章 报名条件及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户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2023年9月1日发布并施行)文件相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依法设立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三年及以上学制技工学校。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大类,原则上需与中等职业学校阶段所学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类型对应或相近,未涵盖的专业,考生需选报相近的专业大类。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应往届生)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三年及以上学制技工学校正式学籍(连续就读)的应往届毕业生;
3.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具有我 省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及以上学籍,且全程在我省就读,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4.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成人教育及社会人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我省户籍;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以上层次学校毕业(或具备同等学力);
4.应取得国家承认与所报考专业大类相对应专业类型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职业资格证书在官网可查询。
5.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证书要求:(取得如下证书之一)
应具有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职业资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应具有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在校生;
(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在校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 教育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文件中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享受免试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职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 号)文件精神,满足我省职教 高考报名条件且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技能大赛获奖考生享受 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免试政策,考生可申请免试录取进入高校专科阶段学习。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铜奖及以上奖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免试录取专业须与所获奖项专业相同或相近。经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审核认定后,享受免试录取照顾政策。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黑龙江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执行教育部及黑龙江省颁布的有关职教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报考学校的考生,其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技能操作考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最高成绩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三)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四)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一)学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南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邮 编:150086
阿城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路43号
邮 编:150301
松北校区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西九大街博雅路2号
邮 编:150025
咨询电话:0451-87508338 86642722
邮 箱:hljhgz@126.com
网 址:www.hljn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